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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之間的不同處向來搞不清楚的朋友,我用最簡單的分割方式說明給你們聽。

「財產」是有機會接受「商業處分」亦即「透過交換的方式,執行所有權的轉換」,所以「著作財產權」是在發生商業行為下才有意義。而「人格」則是像「天賦人權」一般,從人一出生就跟著他,所以「著作人格權」則是從創作內容產出的當下,就是屬於創作者的,這部份不能因為「交換」而有所取代。

但在現實的實務上,還是有人會以「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方式,默認「人格權」受侵權的行為,進而取得商業利益之交換。這部份和單純「著作財產權」的轉移是不同的,不應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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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修正草案」從年初就一直有斷章取義的文章論述甚至是懶人包出現。
法律許多時候是必需看整段條文和相關條文才能解讀的。
而且法律並無法規範100%的視野與領域,所以才需要檢察官與法官的存在,無論你支持或者反對修法。

不啃過條文,要說懂了?「少來!」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不止有修正條文的列出,而是從原條文內容來做比對。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下載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140403公布版.doc 來比對和思考。



本篇圖片來源:
http://www.stevelaube.com/checked-your-copyright-l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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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米/黃昱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