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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小鴨  

 

孟子曰:「無恥之恥,無恥矣。」

這是我從小第二個學會的超簡單繞口令,第一個是:「吃葡萄不吐葡萄皮,不吃葡萄倒吐葡萄皮。」,扯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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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黃色小鴨又再度搶攻各媒體版面,霍夫曼怒拒出席基隆小鴨開幕式,因為不尊重他的授權,搞得過於商業化;范可欽則批霍夫曼一樣是商業行為,為什麼霍夫曼可以收權利金,他們不能賣門票?

咱們靜下心來看看,我先說他們兩方都該打五十大板這個結論。

霍夫曼的黃色小鴨收取權利金,那是因為這個策展理念是從他開始的,其他各縣市只是跟風,當個跟屁蟲。沒錯,霍夫曼的授權是商業行為無誤,而且彼此的合約裡面應該有清楚提到哪些可以授權,哪些不行。

范可欽,利用了小鴨並非霍夫曼的商標權,直接讓團隊的商品進駐到展場內。這件事以策展人的角度來說,如果沒有在事先告知的話,真的會很不爽。當然,大家都看到霍夫曼不爽的橋段啦。

但大家也不要被范可欽那種:「霍夫曼也是商業行為。」這句話給騙了。五十步笑百步並沒有比較高尚,爭誰對誰錯一點意義也沒有。

回歸到最原始的構思,那是霍夫曼想出來的,他在各個城市也沒有禁止其他商人去利用黃色小鴨的議題謀利。但為什麼就是基隆市加上范可欽不行用呢?重點就在:『你不尊重我,從來沒有溝通過,把你家的鴨子放到說好只放我家鴨子的池子裡游。」

你可以說「霍夫曼不擁有黃色小鴨的商標權」,但是你不能不說「你能多賣幾隻不是霍夫曼帶來的鴨子,那是因為霍夫曼想出來的那隻巨型黃鴨造成的。」,就因為如此,尊重原創思想者,很難嗎?一定要搞得如此難看吃相嗎?

范可欽五十大板打了,再來是霍夫曼。

霍夫曼收權利金是應該的沒錯,因為那巨大的黃色鴨子是他的思想產物,沒有他的想法和做為,不會有隻那麼大的鴨子在水上飄啊飄,還給你飄到台灣來。(中間的故事也很耐人尋味,台灣的官僚體係很丟人現眼就是了。止於此,這裡棒子是要打霍夫曼的。)

霍夫曼利用那隻黃色巨鴨的形象,複刻了小型的版本,然後開始販賣,這件事就有點模糊空間了,因為照理說,那隻鴨子的外型和概念,完全是從西方人家裡洗澡盆裡有隻黃色鴨開始的,照霍夫曼的標準,他是不是應該追本溯源去邀請真正製造黃色小鴨的工廠一起來共享利益?在收取龐大的權利金之後,相信他沒有這麼做。

不出席開幕式就是霍夫曼的不對了,他這樣太小氣、太任性了,他應該要直接出席,然後在致詞的時候講清楚,好好地把基隆團隊幹的事當場說出來,這樣才夠狠嘛!搞什麼神隱啊!

最後,霍夫曼你自己說這黃色鴨子是 Free 的黃色觸媒,那又哪來的授不授權問題呢?這一點就讓你自己摑自己兩下巴掌了。

「等等!霍夫曼為什麼打不到五十大板?太過份了吧!」

這是人家的理念實現,後面這些人只不過是跟風的,就算你是利用人家的名氣和作品出來策展,但也沒道理不跟人家溝通就把自己的鴨子偷渡到已經規劃好的池子裡吧?再者,商標、專利..等這類著作權的商業利用,並不像范可欽講的這麼簡單。范可欽的黃色小鴨商品沒有被授權,這句話應該不僅止於商標的問題,而是在整體策展的展區內,人家有沒有說要給你賣呀?能不能賣的權利這個也需要授權這個動作哦!

這些全是商業行為,不要再模糊焦點。重點不在商業行為,而是在背後的「尊重」兩個字啊!

這故事的發展,已經演變成兩邊都是小孩在搶橡皮筋,全忘了糖果才是他們本來要的東西。然後在旁邊看著兩個小朋友打起來吆喝的其他孩子,也不是為了糖果而來的,他們是來看打架的。

 

 

 

圖片來源:「我影duck最靚」攝影比賽 & 「我最duck意」創作比賽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612124342153955&set=a.579592862073770.1073741833.567591533273903&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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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米/黃昱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